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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意調職


林OO 發問於 2015-11-17 | 台北 |

Q: 您好,
請教一下,因公司要縮編,同時認為我個性活潑,要將原本擔任行銷企劃一職,調至廣告部,
但身為員工的我其實都知道,因老板叫不動廣告部開發新客戶,所以把我調任廣告部並開發新客戶
若我同意,而公司卻降薪(因公司說,廣告部是拿佣金,所以若我調過去,底薪不會是我原來的薪水)
請問公司是否有違法呢? 畢竟調到廣告部我是新手,完全不懂的情況下接受這個職位

另外,若他們未與我談,卻硬把我調至廣告部,請問我可以不接受嗎?我還領得到遣散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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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教一下,因公司要縮編,同時認為我個性活潑,要將原本擔任行銷企劃一職,調至廣告部,
但身為員工的我其實都知道,因老板叫不動廣告部開發新客戶,所以把我調任廣告部並開發新客戶
若我同意,而公司卻降薪(因公司說,廣告部是拿佣金,所以若我調過去,底薪不會是我原來的薪水)
請問公司是否有違法呢? 畢竟調到廣告部我是新手,完全不懂的情況下接受這個職位

另外,若他們未與我談,卻硬把我調至廣告部,請問我可以不接受嗎?我還領得到遣散費嗎?

謝謝~


ANS:
本案例情況,本律師認為:
一、雇主(資方公司)的「調職命令」不符合「內政部74.09.05(七四)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示的所謂「調職五原則」中的(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資方原有「廣告部」的員工,無必要調動案主。】(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變更案主的工資結構,不利於案主。】(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交際應酬拉廣告客戶,非案主專業技能所得勝任。】

二、上述雇主的調職命令既不合法,案主(勞工)可以拒絕(不接受調職)。案主既不接受雇主不合法的調職命令,原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案主應依原職務上班工作。

三、但因雇主通知案主(勞工)的「調職命令」既不合法,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案主(勞工)取得不經預告終止權,案主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除斥期間」內(參見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行使終止權),而得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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