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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商品有重大瑕疵,皆能無條件退、換貨?


楊OO 發問於 2015-11-16 | 桃園 |

Q: 您好~

問前市售機車大多有一年至兩年的保固服務,但依據實際的消費經驗,A零件損壞,保固更換後沒多久,A零件或是其它零件可能又再次損壞!
保固過程對於消費者時間、精神上的成本其實不應忽略不計,我的疑問是,如果新車有故障、非人為損壞,我可否直接要求車商換另一台新車給我?或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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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楊先生您好,
按民法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次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又實務上認為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衡量前開公平原則,倘依社會通念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減少價金時,其瑕疵通常輕微,買受人仍有給付扣除該得減少價金後所餘價金之義務,而不得拒付全部之價金,始符誠信原則。
但您是否得解除契約仍需依您新車之瑕疵而定,若依社會通念瑕疵屬輕微即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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