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果公司在員工請產假期間告知休完產假後資遣,但會支付資遣費、未使用特休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是否合法?
若有觸法應如何調整?
律師
A:
您好:
產假是勞基法明文不得終止契約的假期,與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公司在勞工請育嬰假時,可以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終止勞動契約不同。
因此,不論公司欲行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是否符合資遣條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的規定,這樣的終止或預告,都是違法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的。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勞基法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