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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七天鑑賞期


陳OO 發問於 2015-11-1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我們公司最近要將公司的商品在拍賣網站上販售
請問我們可不可以主張:
收到商品七天之內,如遇機器毀損、產品本身瑕疵、無法正常使用操作,我們會盡快幫您安排換貨。恕不接受無條件退貨。若同意以上規定請再下標,下標後視為同意本公司規定。
請問這樣寫有觸法嗎?
若貨物沒有瑕疵消費者還是要退貨,因為他們認為他們有七日鑑賞期,我們可以主張說你同意我們規定了,所以不能退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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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消保法於今年6月有修過(僅公佈,尚未正式施行),新修正之第19條之規定如下: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換言之,消費者原則上於七日之猶豫期間,可無條件退貨,您「不接受無條件退貨」條款,為無效之約定
然而新修正之第19條,增加了第1項但書和第2項例外情況,至於您的產品是否符合新條文之例外情事,並非由您或消費者自行認定,而應視行政院之規定
目前行政院提出可適用「合理例外情事」之商品或服務如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若您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屬於以上六種,於新法開始施行後,即可不適用猶豫期規定,倘若不是,則仍需適用七日猶豫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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