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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歲簽名18年後要還上千萬


許OO 發問於 2015-11-09 | 台中 |

Q: 我這幾天收到台灣銀行要扣我三分之一的薪水
原因是
民國86年我爸用我和我哥我姐三個小孩名字借錢

我爸是借款人用公司名字借錢
我們三個小孩是連帶保證人
那時我十歲
我哥十六歲
我姐二十二歲
我們最近收到台灣銀行要我們還款
是在民國86年我爸用公司名字借錢
我爸為借款人
三個小孩簽名連帶保證人

但是至今104年
現在我爸已經變得植物人兩三年了
當初的房子也被法拍了公司也倒
之前住的房子也被法拍賣掉只有還利息

重點
當時跟銀行借錢簽名的時候我才十歲
我那時什麼利息利率都看不懂
爸爸叫我簽名不然就打我我就簽名
過了18年銀行要我開始扣薪水這個利息加本金一千多萬的天價

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原本賺的錢生活費跟我爸醫院的錢這樣過這樣付
現在變得連生活都要過不下去

想請問大家我有沒有管道可以申訴?
我也沒有十幾萬的錢可以請律師......

可以告訴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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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許小姐您好,
按民法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次按民法1088條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而民法法定代理之意旨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思慮未周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立法意旨,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行使,不應使未成年人負擔債務,若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立保證契約,該代理應屬無權代理。除非未成年成年後承認該契約,否則銀行不得就該保證契約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
故您得向銀行主張該保證契約無效,銀行不得扣款。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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