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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在已告知價格錯誤情況下要求買第二件商品

在已告知價格錯誤情況下要求買第二件商品


sOOOOO 發問於 2015-11-08 | 台北 |

Q: 消費者到一實體店面購買一商品,其數量為一,在結帳時店員告知商品價格後發現價格與標示不符,消費者在已知銷售價格與架上標價不符情況下,要求再買購買一件同商品,並要求以同一錯誤價格購買,店家是否有權拒絕,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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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到一實體店面購買一商品,其數量為一,在結帳時店員告知商品價格後發現價格與標示不符,消費者在已知銷售價格與架上標價不符情況下,要求再買購買一件同商品,並要求以同一錯誤價格購買,店家是否有權拒絕,謝謝您~


ANS:
一、第一件商品以「標價」成立買賣契約:
(一)按《民法》第154條第2項本文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二)商家在實體店面陳列第一件商品(特定A商品)且標示賣價(假設「貼標」100元),消費者拿該A商品(一件)去結帳(表示要以100元購買的承諾意思表示),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同意買賣之標的物(A商品)與價金(100元)意思表示合致,該A商品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參見《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

二、消費者要求以「標價」購買「另一件」同型商品,商家可以拒絕:
(一)商家對於第一件商品(特定A商品)已表示「標價(假設100元)」係「錯誤」標價(假設正確的擬售價格為1,000元),然而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 限」,始得撤銷「錯誤標價」要約之意思表示;案例情形,商家(賣方)就特定A商品為「錯誤標價」,應認係出於商家自己之過失,所以商家不得撤銷陳列A商品「標價」之要約意思表示,因此A商品(第一件商品)以「標價」成立買賣契約。
(二)消費者就「(第一件商品)A商品以「標價」成立買賣契約之外,另表示要以「標價」購買同型商品(第二件商品),此為消費者另一「新的要約」意思表示,商家就此「新的要約」是否「承諾」係屬商家之自由,所以商家可以拒絕(承諾)此一消費者「新的要約」。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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