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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勞健保 就業保險 勞退


邱OO 發問於 2015-11-06 | 台北 |

Q: 我面試時 雇主說會保勞健保 但我做了一年半都為加保 我該如何檢舉公司 公司會被罰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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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首先關於勞保部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又依據同法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再依據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根據您的情況,依據前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之規定,貴公司應於您到職日當日為您投保勞保,惟貴公司迄至您工作一年半仍未加保,因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規定,貴公司應受自您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您離職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四倍之罰鍰。倘若您因此受有損失,則貴公司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您。

二、其次,關於健保部分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
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
部指定。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
為投保單位。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
單位。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
單位。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
位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
機構為投保單位。」

再依據同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又依據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因您未表示您所屬公司之性質,因此假定您為民營事業之受雇者,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您應為第一類保險人,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貴公司應於您到職日起三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

惟您到職已有一年半,貴公司仍未為您投保健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健保局將追繳保險費,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向貴公司處以
2~4倍之罰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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