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詢問…我在一間不知名的飲料店工作,上班八天,被老闆告知我學習能力不佳、時常出錯、問我是否能勝任,我說可能無法,那我可以跟老闆要求非自願離職單嗎?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 所謂非自願離職單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係指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有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保險單位應付與之證明文件。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而一般實務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常用於新工作應聘資格之證明、領取資遣費、勞工失業給付等之證明。
二、 依您所言,您離職之原因,若確屬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者,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者,雇主雖得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依上開規定並非不得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三、 您的提問重點,應是在「試用期間內,雇主得否勞工無法勝任為由,逕自於試用期間內或試用期滿而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不受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適用?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試用期間係屬,勞委會曾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八六)台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函中表示:「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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