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有關育嬰假一事!我的小孩出生102/12/25,當時產假完有多請59天的育嬰假!103/4/16復職
想請問我是否能再請育嬰假嗎?(預計104/3/1請到104/11/30)
A:
您好,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其中並無申請育嬰假次數限制之規定,因此基本上於子女三歲前再請育嬰假,應為法律所許可。
另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中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此乃基於留職停薪立法意旨在於希望勞動者能於其子女成長初期全心撫育照顧,且考量其身心發展之穩定性,並顧及雇主人力調配、工作調度及便於僱用替代人力,因此您預計育嬰假自104/3/1請到104/11/30,亦符合該辦法規定。
以上回覆,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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