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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業務侵占嗎?


陳OO 發問於 2015-10-31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是電信門市銷售員,最近同事被高層主管恐嚇自願離職,如不離職即將提告侵占罪,主要原因是銷售手機時,因為客戶是自己很好的朋友,同事拿取店裡有帳商品保護貼免費幫她朋友貼,然後把商品空盒放置不良品退貨堆,該同事原本是事後會自行刷卡付款銷帳,因工作忙碌忘了銷帳,導致事後查帳時被主管發現,該同事也馬上承認此事,立即付款銷帳,但上層主管得知後對此事抓著不放,監視器也已經抓到證據,要求該名職員填寫自願離職單,不離職就將提告,請問這算構成業務侵占罪嗎? 是否只能無奈選擇離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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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所詢二事,需先提醒您,公司主管確有提起業務侵占罪之告訴權利,惟其是否成立仍應個案具體討論之,故以下僅簡要答覆之:

1. 按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其構成要件須為行為人故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本件該同事(即當事人)將有帳保護貼免費幫其朋友貼上時,如其意在以自己名義購買並贈與他人,僅係一時忙碌未即時刷卡付款購買,並無侵占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即不該當侵占罪。

2. 又自願離職必須出於員工自身意願,惟依同法第18條則無資遣費請求權。本件當事人如非自願離職,依勞基法規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之規定。又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受僱人犯罪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方得終止勞動契約並免除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因此,該公司不得要求當事人自願離職,本件當事人可拒絕,並向勞動行政主管申訴。

3. 此外,對於上層主管以不自願離職即提告作為恐嚇,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當事人亦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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