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離職意願。
請問這三十日包含過年期間及星期六日嗎?
另外,離職意願表達可以僅以口頭示之,或是需有其他正式之書面,以利將來提出日期之佐證?
(因公司之前曾發生過否認員工於某某日提出離職之案例)
謝謝您!
A:
一、包含過年期間及假日,但為確定預告之時對方已收到通知,所以預告當日必須為工作日,以免被認定在假日後對方才收到通知,至於通知之後就算遇到星期假日等,仍列入三十日期間的計算。
二、建議利用可以留下證據的方式,可以用書面、e-mail、口頭的話,最好有第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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