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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簽合約


S 發問於 2015-10-27 | 台北 |

Q: 你好
小妹在某海外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求我也要簽合約,我已經工作10年了突然要我簽合約這是否可以拒絕?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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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飛

律師

聖洲法律事務所

A:  妳好:
一、 首先,妳所工作之公司,對於十年後今突然要求與妳簽署合約, 顯非尋常。
如其係擬以非屬勞動契約、而要求以委任契約之內容與妳簽約,則應可判斷未來
其恐將主張不適用 勞基法中有關資遣及退休等等規定,此部分須特別小心。

二、 因妳並未說明在公司中之職位為何,但仍應瞭解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間之區分
,故特引述高等法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確定判決之要旨如下:
  "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
 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
 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
 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
 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
  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
 務均不相同。次按所謂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
 資者。所謂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謂勞動契約,係謂約
 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2、6 款分別定
 有明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
 ,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
  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
 揮監督之關係,故「從屬性」為勞動契約最大特色,又可分
  為人格上之從屬性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前者指勞工提供勞務
 之義務履行係受雇主之指示,雇主決定勞工勞務義務之給付
  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勞工對於自己之作息時
  間不能自行支配,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即相當程度地支配勞
 工人身及人格,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
 定,且在勞工有礙企業秩序及運作時得施以懲罰,即勞工須
 服從工作規則,雇主對勞工享有懲戒權,以維護企業之正常
 生產;後者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
 中,其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對雇主
 有經濟上之依賴性,勞工係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勞動
  ,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於自己所從
  事工作加以影響。至判斷之依據應以義務實際給付情形為著
  眼點。"供參。
總之,是否屬勞動契約,重在: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
從屬性、與組織上從屬性,如屬肯定,原則上即屬勞動契約。
三、  最後,縱然妳同意簽署屬於勞動契約性質之合約,但仍須
於合約內註明略以:"妳係於十年前某年某月某日起即受僱於
甲方公司之僱用,雙方對於此份係即今始行補簽之合約,並無疑義。"
又如雇主對於妳上開之文義不同意列入合約內時:妳可拒簽
、並宜立即蒐整相關未來可能爭訟之書證與人證,爾後藉以證明
妳於十年前即已開始受僱該公司內工作迄今、年資未曾中斷等等為憑。
劉 龍 飛 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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