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真的要45天嗎?

離職真的要45天嗎?


彭OO 發問於 2015-10-27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離職的問題,我在某一家便當店兼職外場服務人員已做滿一年了(去年4/30至今年10月),因為一些事情打算做到11/10離職,今天10/27我已經向店裡提出離職申請,但公司規定前45天提出離職申請,自己也有上網查勞工局離職問題,很納悶離職要45天嗎? (因45天太久了 我也沒聽說過離職要做45天? 這樣違法?)

瀏覽人數:1644

A:  您好:

首先關於您的問題,勞基法的相關法令如下:

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您的情形,您的在職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即您的離職申請,應於20日前預告雇主即可。

倘若您任職的場所,有約定或簽約時有明載應於45天前提出離職申請,

該規定因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