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離職的問題,我在某一家便當店兼職外場服務人員已做滿一年了(去年4/30至今年10月),因為一些事情打算做到11/10離職,今天10/27我已經向店裡提出離職申請,但公司規定前45天提出離職申請,自己也有上網查勞工局離職問題,很納悶離職要45天嗎? (因45天太久了 我也沒聽說過離職要做45天? 這樣違法?)
A:
您好:
首先關於您的問題,勞基法的相關法令如下:
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您的情形,您的在職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即您的離職申請,應於20日前預告雇主即可。
倘若您任職的場所,有約定或簽約時有明載應於45天前提出離職申請,
該規定因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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