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事
我在之前的公司有簽訂定工作契約(3年)
在期滿前六個月,公司片面更改業務的工作要求
內容寫明未達到業績績效須賠償兩倍現金給公司
我是在合約期滿後提出離職的
但是公司要求簽賠償本票才能走
我不同意簽
於是原公司上法院提出告訴,法官判我須賠償壹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
請問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嗎?
對於原公司片面更改工作內容,我有其他方法可以爭取合理的對待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對於判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二十天)。
二、倘若公司片面更改工作契約內容,沒有經過您的同意,您可以依此主張該條款對您不生效力。
三、另外,還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金額。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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