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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張 發問於 2015-10-06 | 台北 |

Q: 員工因不適任而離職,且並沒有交接,
但因為他有債務問題,不願意我們匯款進他的私人帳號,
說會被政府扣款,所以拒絕提供個人帳號

所以我們希望他親自來公司領取最後的薪資,順便辦理交接/離職手續,
但他一直不願意出面,並簡訊回覆說我們要他來公司領現金是蓄意刁難,
請問我們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另外請問是否應該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以證明我們確實有通知他來領取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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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因不適任而離職,且並沒有交接,
但因為他有債務問題,不願意我們匯款進他的私人帳號,
說會被政府扣款,所以拒絕提供個人帳號

所以我們希望他親自來公司領取最後的薪資,順便辦理交接/離職手續,
但他一直不願意出面,並簡訊回覆說我們要他來公司領現金是蓄意刁難,
請問我們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另外請問是否應該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以證明我們確實有通知他來領取薪資?


ANS:
一、雇主給付「工資」的清償地,勞基法並無規定,應依《民法》第314條規定定其清償地。
二、本案在該員工離職前的在職期間,如果都是在公司所在地支付工資給該員工受領,本律師認為雙方應有默示合意「約定」工資的清償地係在公司所在地,依《民法》第314條規定「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本案雇主請該員工前來公司所在地領取離職前的工資,於法並無不妥。
三、公司宜寄發存證信函重申請該離職員工前來公司領取薪資之旨,以防免工資給付遲延衍生法定遲延利息之虞。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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