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貴處好
我們是上市公司,但須輔導母公司之ㄧ些關係企業,但其資本額均不超過5000萬,想請問:
1.所謂的「發行股票」與「印製股票」有差別嗎?
2.這些資本額均不超過5000萬的關係企業,需要「發行股票」或「印製股票」嗎?
3.另公司法第161-1條規定:「公司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目前規定為五億)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是指部用印製「印製股票」嗎?
4.另外因為當股權買賣異動時,未發行股票的公司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課個人所得稅(最高45%),是否表示還是發行股票比較有節稅效果?
A:
您好, 針對您的詢問提供意見如下:
一.發行股票不等同印製股票, 可參考公司法162-2規定, 有時候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要
二.依公司法第161-1條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 另參照經濟部90.11.23經90商字第09002254560號函示:是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如您所述5000萬以下的公司可不發行股票
三.轉讓未上市之股份, 必須是有印製股票並經簽證(依公司法162條)才視為有價證券, 課證交稅, 否則未印製股票均會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 即如您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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