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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員工未補償費用


洪OO 發問於 2015-09-22 | 台南 |

Q: 請問,如公司以解散為由那職災員工權益是否受損
有何方法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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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如公司以解散為由那職災員工權益是否受損
有何方法可以解決


ANS:
一、(資方)公司「解散」(歇業),資方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依同法第26條規定,預告終止公司與職災勞工間之勞動契約。

二、公司依上述規定終止勞動勞動契約,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5條規定,公司應發給職災勞工資遣費。

三、公司「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依同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清算中的公司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之清算範圍內,該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易言之,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目的範圍內,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因此,就本案例而言:
(一)解散的公司與職災勞工之間勞動契約權利義務關係,在公司未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以前,公司負擔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二)在公司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公司依上二、所述負發給職災勞工資遣費義務。
(三)若公司未能了結對於職災勞工間之義務者,公司的清算程序就不能完結。因此,建議職災勞工寄發存證信函給該解散公司的清算人,要求公司清算人處理解決公司與職災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事宜。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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