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有位員工罹患癌症8月初口頭請假至9月底
9月初告知.要請假到1月底.(萬一1月又無法上班)請教律師有無比較好的建議.謝謝!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問:1.他到職未滿二年 符合一年病假嗎?
2.薪資部分.給30天半薪(不含假日)
3.請病假期間有算年資嗎?
4.此案例可以用資遣辦法辦理嗎?
5.請病假期間與留職停薪的差別在哪裡? (年資.勞健保)
A:
敬啟者:
1. 病假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是故貴公司依法仍須給予病假,未滿二年者,其住院期間按比例計算天數。
2. 薪資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又法院實務採「工資續付」即縱使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給付,其對雇主仍有工資請求權存在,這時對雇主而言,即有工資續付義務。因此,在勞動契約中會有關於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等情形存在時,雇主仍負給付工資之義務。故該30天半薪應包含假日。
3. 病假期間年資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4. 得否資遣:依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 337966 號函釋:「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是故若該名員工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間,經依法給予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得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5. 病假期間與留職停薪之差別:
(1) 年資併計與否不同:依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00276號函「除留職停薪期間外,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是故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病假期間計算其年資。
(2) 勞健保: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保二字第28588號函要旨:「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現修正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普通傷病假期最長為一年,職業傷病請公傷假以二年為限。又依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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