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有委託給水電工處理房子整個電線處理換新,燈管也是大多裝置新的。
施工前要求對方先給估價單,對方遲遲不給。之後雖然跟之前口頭約定的總金額
超出快八萬,但款項也是付清了。不過,付清後3個月,問題開始產生。
因為房子尚未入住,所以燈組的部分也很少使用。之後發現幾乎一半的燈組的
燈管都出現問題。打電話跟對方談,對方都遲遲不處理。到目前又有別的燈組損壞,
試問是否可依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條請他無償更新所有損壞的燈具?
抑或可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府上,讓對方知道不處理的嚴重性而強制執行?謝謝。
A:
廖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就您與水電工間之法律關係應屬承攬契約關係。您於水電工交付使用後1年內發現瑕疵者,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水電工修補,若水電工不於要求期限內修補瑕疵,您得另外委人修補瑕疵,並向水電工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甚至,得請求減少報酬(即請求水電工返還部分費用)、損害賠償,惟為保留證據,本律師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請求,不宜以電話、口頭告知、請求,否則,邇後,訴訟發生時將有舉證困難等問題。
2.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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