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是銷售服務業,因為工作環境人為因素讓我待不到三個月就想走了,但說真的不是工作不適任,而是環境與人的關係居多...
1. 公司之前說提離職要「兩個月前」提,如果離職原因說得太白不就等著被職場霸凌嗎?
2. 「一天工時10小時加班沒有加班費,提離職兩個月後才生效」,請問能讓我了解一下這樣是否是有合乎規定的,因為我爬了些文但我不太了解 ..
ps: 當時並無簽訂任何契約
A:
您好:
首先針對您第二個問題,辭職必須於兩個月前提出是否合法之疑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再根據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此,關於您辭職之預告期間,僅需依照前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至於如果依照貴公司所規定需於兩個月前提出,您深恐有遭霸凌之疑慮,誠如前述,因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您無須於兩個月前提出,因此,關於離職原因部分,就端視您的說話技巧了,但還是建議您「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另關於您第二個問題工時部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又依據同法第24條規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因此根據您提出的情形,貴公司可能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
但以上均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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