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平鎮區開了一間家具店,今年年初客人到店內選購一張辦公椅,經過數月客打電話說椅子高低邊要求處理,我方協調進口廠商去處理,確認是客人使用不當,但雖已超過鑑賞期許久,基於服務還是幫他ㄒ
換新品。不料,於七月(已使用半年以上)此客人又來電說氣壓棒漏油要處理,經詢問廠商材料及工資共需收$2000,但因零件缺貨需待到貨才能幫他處理,客人已應允該付金額,未料,約一個鐘頭她先生又來電,劈頭口氣就超級差說店家不理會他(我不就已經處理了嗎?),他不想透過店家(其實我就是店家呀!)想找工廠處理,經告知我就是店家,他居然很激動的問:你不知道我是誰?我是律師,我要告你!我就請他去告,因為我不知他想告我什麼?他居然問我:真是喔!不怕我告喔。我才想跟他表示這樣我的感覺也是很差,他就把電話掛了。請問,消費者東西用這麼久了,我也有誠意幫忙處理,就算他是律師,到底用哪條法條告我呢?
A:
您好;
若照您所說,這可能只是消保法的問題而已。若你們之間的言論沒有辱罵之類的言語表達,應是無刑法上的問題。
民法也只是有關於物之瑕疵或是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已,請放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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