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保證書人如下述,茲保證被保證人 (甲方)在貴公司及貴公司 調動(指派)被保證人前往任職之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乙方) 之服務期間,絕對遵守公司管理規則,誠實服務,如有侵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 使公司在財物或信譽上遭受損失,或與公司發生任何債務時,保證人願負連帶賠 償責任,絕無異議,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為鄭重起見,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保證人注意事項:
(一) 連帶保證人茲保證甲方忠實履行並遵守本契約所有內容,如有違約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乙 方遭受損失時,連帶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二) 連帶保證人同意本連帶保證約定期間為三年,屆期如未以書面通知乙方,視為更新連帶保證 合約,其期間亦為三年,再屆期時亦同。
(三) 甲方如有職務或工作時間、地點異動時應立即通知連帶保證人
請問公司報到時 叫我要繳交這個保證書 保證人要兩位 這是合法的嗎 因為覺得心經驚怕合約對我有不利 想詢問一下
A:
您好:
這屬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一的人事保證條款,亦即約定受僱勞工在任職期間,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雇主損害時,保證人應連帶為此負責。而人事保證應依前揭民法規定,不得逾越三年且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二:1.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2.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因此,受這份保證書規範者,係簽屬保證書之保證人,對您應無不利,且內容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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