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可否聲請退回執行費

可否聲請退回執行費


林OO 發問於 2015-08-25 | 基隆 |

Q: 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不動產,但本票正本遺失未附卷,經法院據此駁回,可否聲請退回執行費?只是2紙狀函往返,繳的9,200元就消失了,法院未免太坑人了……?

本票

瀏覽人數:3776

A:  您好,依強制執行法第28-1條「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並未針對您所述之此種被法院駁回情形有退費規定,因此,除非有溢繳費用,本件法院尚欠缺退費之法定事由。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