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女性員工在 月經假 生產假..或其它 老闆必須給與什麼樣的福利才算何合情合法? 老闆能要求出示醫院證明或其它證明嗎? 否則員工會鑽法律漏洞惡意請假之類 : 其間也都需要給付薪資嗎? 有保障老闆部份的一些方式嗎? 謝謝!
A:
您好:
針對您所提第一個問題,提供以下法令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至第52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5條
至於老闆能否要求出示醫院證明或其他證明部分:
關於產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6條部分,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但生理假部分,於103年已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中,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雇主可要求提出文件證明的部分。,因此倘若貴公司要求女性員工就生理假部分提出證明,雇主將受罰。
另您所提第三個問題,女性員工請產假或生理假,是否必須給付薪資部分:
關於產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而所謂工資照給,依據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 令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關於生理假部分,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至於女性員工欲再請生理假,但法定病假、生理假日數已用盡,貴公司仍須准許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但得不給薪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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