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金融業依法院來函就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假扣押,金融業與客戶間之《支票存款戶》可否解釋為為「委任關係」而不予扣押。(非為消費寄託關係)
另,執行署之執行命令對存款債權之處分多有表示含活期存款、支票存款 .....等,是否於說明內有敘明始可就支票存款戶執行扣押。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存款種類,依法院執行命令之意旨應會包括支票存款之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因此執行命令送達後,命令內所載債務人與該存戶戶名相符,且既有金錢債權即應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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