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幾個月前家人撿到一張記名悠遊卡 裡面有快兩千的餘額 因家人比較沒有這部份的認知而使用約八百多元的金額 近期悠遊卡被報遺失 昨日警察找上門說 對方要告侵佔 請問目前該如何妥當處理呢 謝謝您
律師
A:
1.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有明文規定。
2.本案若確實符合侵占罪之要件,建議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或法院都會審酌犯後態度量刑。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