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幾天前我看上一間房子,跟屋主談好價錢並且預付訂金,但屋主堅持要用他的代書辦理手續事宜,但我也表明要以我的代書做諮詢,隔天代書告知因此建物屬商業用途,無法使用政府勞貸優惠,致損害我的權益,請問我可以拿回訂金嗎?謝謝
A:
您好,
依民法第 249 條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故定金得否請求返還,端視於您與對方就使用政府勞貸優惠之事作為定約之條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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