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公司生產收音機及音響,幾年來也擁有不少的批發商,網路的發達使得客戶比價快速,業者在網路上販售削價競爭,已經影響到我方本身的販售以及實體店面的廠商。
但是網路販售的廠商抓不勝抓,改個名稱下次又捲土重來,實在令人苦惱...
許多大型企業有對旗下的代理、批發商簽署授權書與授權代碼的概念,請問我方也針對批發商有授權書,那麼簽屬授權書的廠商若訂價過低是否可以罰則之類的??
或者是沒有簽屬授權書的廠商是否可以請他不得販售??
授權書的詳細部分是否由我方自行定義??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感謝!!
A:
您好,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限制轉售價格)「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第二十條 (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因此原則上限制轉售價格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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