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與我男友於100年12月因為與某家補習班合作而簽立本票, 我是連帶保證人, 當時對方是說這是對他們的一個保障, 因我們當時沒有簽立合作合約, 但實際上是沒有向他借錢的. 之後雙方鬧得不愉快, 我男友一氣之下有三千多元的書本費沒給對方.
之後我們於101、102年已轉行, 直到今年4月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我男友已於第一時間找他們表明想要和解且將當時所欠的款項還給對方, 對方也同意. 但我們沒有擬所謂的和解書, 原以為事情已經結束, 但8月我任職公司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 要強制扣我薪水1/3, 這時我才知道原來對方根本沒有撤告, 有可能當時他提的和解根本只是想拖延?
請問, 我們在沒有借錢的情況下, 卻被要求要強制扣薪. 這時我可以提出異議及債權不存在嗎(需要甚麼資料呢)?還是就只能自認倒楣賠了那十幾萬?
A:
您好,要撤銷扣薪之執行命令,雖可提強制執行法異議之訴,但要提出已經清償款項之證明,如對方的收據等。強制執行法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貴方清償債務是在執行名義成立前或之後?執行名義是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確定證明?相關事實您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閱卷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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