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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職


蔡OO 發問於 2015-08-11 | 台北 |

Q: 員工於曠職前一日口頭告知要離職,但未經主管同意,於下週第一天上班日始確實未到班,目前已滿三日,是否可以無故曠職,自動解聘辦理?這樣他在當月份5天的工資公司還須付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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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於曠職前一日口頭告知要離職,但未經主管同意,於下週第一天上班日始確實未到班,目前已滿三日,是否可以無故曠職,自動解聘辦理?這樣他在當月份5天的工資公司還須付給嗎?


ANS: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簡答如下:

依據勞基法第15條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再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首先因您所提供的資料裡未表示該員工的工作內容、貴公司與該員工的聘僱契約期限,以及該員工的年資為何?因此僅供以上條文供您參考,判斷該員工的離職預告期間應為多久。

其次,雖員工口頭告知離職而未經貴公司同意,但依民法第488條規定,該員工之請辭無須經過貴公司同意即已生效,但其離職的預告期間仍須依照前開勞基法第15、16條之規定辦理之。假如該員工未依前開規定預告離職,貴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貴公司需負相關之舉證責任,證明貴公司所受之損害為何,與該員工之離職有何因果關係,而所受之損害程度又為如何等等。

而貴公司是否可以以無故曠職解聘該員工,誠如前述,因該員工之請辭無須經過貴公司同意而生效,因此,貴公司實無須再踐行貴公司的解聘程序,因該員工已非貴公司之員工。

至於該員工的當月份薪資,淺見以為仍須給付之。但因該員工臨時辭職,對於貴公司所造成之損害,誠如前述,貴公司得對該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內容係以相關法令提供意見,但如貴公司與員工間簽有僱傭契約,原則上則以該契約內容行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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