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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頭帳戶被要求賠償


黃OO 發問於 2015-08-05 | 台北 |

Q: 因為房租繳不出來 聽朋友解釋帳戶借人家有錢可以拿 所以想拿來應急
但是最後 錢也沒有拿到 結果收到開庭的東西之後 原告要求賠償140萬
再開庭過程中 因弟弟老實人 以為刑事不管都要賠錢 什麼都沒有反駁辯解
結果同意要賠償原告140萬 已判定
但弟弟也是被害人 他也是被騙了 他也沒拿到那筆錢 只是不懂法律規則
他還年輕 也不知道去哪尋求管道 就自己去開庭 結案

請問判決下來後是否能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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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雖弟弟沒有拿到140萬元,但因提供銀行帳戶與他人,作為詐騙工具之使用,致被害人受騙而受有損害,形同詐欺犯罪之共犯,本應連帶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合先敘明。
2.況弟弟在訴訟中沒有任何辯駁,且經法院民事判決諭知賠償140萬元,恐弟弟沒有提起上訴之實益。尤其,如弟弟收受民事判決已經逾越法定上訴期間20日以上者,縱弟弟現在提起上訴,在程序上亦非合法,恐遭法院裁定駁回。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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