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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定抵押


陳OO 發問於 2015-08-01 | 台北 | 服務業

Q: 男女方離婚協議書中述明共有房屋賣後先償還男方媽媽以前預付頭期款500萬並經公證,現女方拖延賣屋,男方媽媽可否訴訟設定房屋抵押權,程序如何,請謝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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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男女方離婚協議書中述明共有房屋賣後先償還男方媽媽以前預付頭期款500萬並經公證,現女方拖延賣屋,男方媽媽可否訴訟設定房屋抵押權,程序如何,請謝謝告知。

您好:
一、雙方的法律關係,有幾個面向。第一是男女方的離婚協議部份,第二是男方媽媽早期預付款與房屋所有權人的關係。
二、依題意,似乎早期頭款500萬元,是借貸款項,才會有償還的問題。因此,男方媽媽與夫妻間,成立借貸關係,但是離婚協議未有媽媽一同協議的情形,媽媽對於返還借款的清償期為何時?容有爭議。此故,還是要從離婚協議內容判斷之。
三、因為沒有約定房屋賣出前,得設定抵押權,因此,假若要設定的話,要經過女方的同意。此故,還是要從離婚協議對於賣屋的約定內容作判斷,假若只是很簡單的約定賣屋,將會造成不小的爭議。因此,賣屋涉及賣價、仲介費、稅金或其他一些相關事項,只要女方藉故說明是賣不出去,就會產生爭議。所以說,若有實質拖延的情況,是否可能屬故意不履約,構成債務不履行的問題?然而,這部份的法律適用蠻複雜的。建議可先聲請調解,再次協商出較具體的方案。走不通時,再採取訴訟方式,會較妥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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