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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扣當月薪資

離職扣當月薪資


老O 發問於 2015-08-01 | 台北 |

Q: 工作到今年滿3年,
公司要求若要離職需三個月前需提離職申請。
並完整的完成交接並找到人手才准離職。
並扣除當月薪資以示為公司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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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老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首先,依據您的情況應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僅需終止契約時,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即可。
三、又,關於雇主要求離職需於三個月前告知部分,勞基法業已於第一條條文規定開宗明義指出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次按「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意旨卓參。
四、是以,雇主要求您於三個月前提出離職部分,顯有悖於勞基法之規定,故超出勞基法預告期間之部分係屬無效。
五、另,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可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甚明。
六、綜上,建議您得先行以存證信函發函雇主,並敘明終止契約意思及預告期間等事宜,以維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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