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 我手中有張客戶本票100萬(支票兌現歸還) 對方受款人寫我大名 張又"人" 當場發現錯誤請他更改為張又"仁" 蓋上手印。不幸的 支票跳票並為拒往戶 我要拿去法院本票裁定執行,請問我這一張本票會有問題嗎?如果有我有啥補救措施嗎?謝謝!!
律師
A:
您好:
依照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只要票據記載該條所列的內容,票據就發生該法所生的規定,可以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雖然您所持有的本票曾經塗改,但只要沒有涉及偽造或變造,在法律上還是具有效力,可以發生票面記載內容的效力。若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係屬變造或偽造,也應由票據債務人自己去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與您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再進一步去聲請強制執行,都是不一樣的法定程序。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票據法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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