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一半以上
乙公司則直接控制丙股份有限公司之人事
甲、丙分別持有丁有限公司資本額30%
丁在甲的要求下提供不動產做為甲向銀行貸款之擔保
之後因甲未清償
銀行遂拍賣丁所提供之不動產,致丁蒙受損失
請問丁在法律上之救濟管道為何?
謝謝您的幫忙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按公司法之規定,甲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丁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甲為丁之控制公司,甲公司為從屬公司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丁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負責人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控制公司未為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且其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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