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口頭洽談加盟合約時有付10萬定金,但後來收到合約書時內容不符,要求依照當初洽談的條件履約,加盟主有口頭承諾若決定不做,定金可以退回,業務也承諾會照約定走,但第二次洽談合約時還是有問題,決定不加盟要退出!加盟主卻說合約書都可照當初談的內容去寫,若我們不加盟是我們自己決定不做的、定金無法退還!過程都有錄音!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以哪個方向去做提告呢?感謝。(行業別是餐飲業)
A:
鄧先生您好:
民法153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所以,口頭承諾也是成立,不過要主張這樣的權力你必須要付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您要證明房東講過這樣的話。若契約不履行會有契約不履行的問題。
律師
A:
定金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得以口頭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您與加盟主口頭約定「若決定不做,定金可退回」之部分具有效力,故得請求返還定金。您可提告請求對方「依契約約定返還10萬元定金」。
參考法條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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