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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有異議 [註:上面行業別key不上 行業爲幼教]


賴OO 發問於 2015-07-16 | 台北 |

Q: [註:上面行業別key不上 行業爲幼教]

問題:
我在一所全美語幼稚園工作
我本身並不是英文系或幼教相關科系
也沒有相關證照
在學校裡當班導師
最近要離職了
但是校方給的離職證明上卻寫著助理老師
明顯與真實工作不符
因為這樣的離職證明會影響我下一份工作
所以想請問我有什麼法律上可以行的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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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既然有義務發給服務證明(包含一般俗稱的離職證明),當然也有據實填寫服務內容的義務。
因此,若離職員工發現雇主所開立之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當然也有權利要求雇主依據事實重新開立真實之證明。若雇主拒絕開立,離職員工也可以於提起訴訟前,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定,向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通常就是勞資爭議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屆時就會由勞資爭議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居間為雙方進行協調。而以本件事證如此明確的情形下,通常應該可以在公職人員介入要求下,迅速地得到解決。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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