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向奧迪北區經銷商購車 簽約前 業代清楚表明 如不滿意後悔 隨時可退車 簽約時 要我在合約上他所指出的地方簽名 包含三天審閱期那邊 從頭到尾並未詳細告知我的權利與注意事項
但就在這周 本人因家中因素 臨時變卦無法繼續購車 向奧迪北區表明要退車 卻遭到拒絕 理由是車已經到港 不接受我的退訂 但此車並非客訂車也就是一般規格大家都可承接的車輛 後續 奧迪北區說法是 他們照著合約走 但可以無條件幫我保留我的訂金10萬元整 直至我下次購車時使用 或找人頂替之類
如果業務代表 故意或者應告知而未告知我的權益時 他是否也構成故意欺瞞罪?
如果他說過隨時可退車 那為何現在他卻反咬我說我已經過了3天審閱期 無法退車? 我可否控告他?
賣方是否有權利可以扣留或者他們所謂的保管我的訂金 直至下次購車使用?
如果業務代表 在合約上並未清楚註明交車日 那麼我在交車前的任一天應該都有權利可以取消我的訂單吧? 何況並非特定的客製化車款?
如果賣方堅持扣留我的訂金 請問我能對對方提出甚麼行動反制呢?
謝謝您的回答!!
律師
A:
一、 本件汽車買賣應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告至少應有三天審閱期間,若賣方未給消費者足夠之審閱期間,則消費者得決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或不應構成契約內容。此外,由於法律尚未規定賣方必須以口頭方式說明權利義務事項,若契約條款中皆有載明,除非賣方故意告知錯誤訊息且有其他涉犯刑事犯罪之要件行為,否則應難成立刑事責任。
二、 這裡無法確認賣方所謂「隨時可以退車」之意思,理論上買賣契約的確是可以解除,只是定金未必會返還。
至於文中「已過3天審閱其無法退車」依全文文義判斷本件情形,雙方似未交付買賣價金及車輛,故在此假設此句意指賣方拒絕返還定金之意思。
本件之定金契約應是汽車買賣契約之從契約或預約,目的在保證雙方能履行買賣契約內容。關於定金契約內容及定金返還條件,視雙方有無約定,若無特別約定則應依循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依民法249條規定,買方因自身原因無法履約則賣方無需返還定金。
三、 本件向賣方主張返還定金似難成立,惟文中事實發生過程資訊有限,仍宜詳查雙方定型化契約或其他約定內容加以判斷。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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