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6月底原本預頂讓一間服飾店…若因1、個人因素生病開刀2、履約期尚還有1個半月(付訂金2星期後生病無法經營)3、也尚未和原房東見到面簽約4、付訂合約書上並未寫明反悔不能歸還,請問是否可以要求退還還全部訂金,謝謝!
A:
潘小姐您好:
訂金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是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
依民法249,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要看契約無法履行是因為,您還是相對人,來判斷訂金可否返還。
律師
A:
關於能否請求退還全部定金,應先視付訂合約書中有無關於「返還定金」之約定,若無則應依據民法第249條之規定判斷得否請求返還定金。
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能請求返還。
因生病無法經營頂讓店面,屬於自身因素而無法履行雙方之契約,無法請求返還定金。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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