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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強制執行金額錯誤


aO 發問於 2015-07-08 | 台北 |

Q: 您好,
請問我收到民事執行處發來的查封房屋通知,
債務金額是因為車禍判賠金額一萬多,
同一車禍有三個判決, 最後一個判決是判:
我原本一.二審判決應該付對方的賠償(一萬多)和對方應該付給我的賠償(6000多)債務相抵,
抵銷後大約還有7000多元+利息這樣,
但對方只拿一審判決提出一萬多的執行金額要求法院查封房屋,
請問我是否可以提出民事執行異議狀,
讓民事執行處更正執行金額, 我再去繳費?
我提出的這個民事執行異議狀還要判決費用嗎?
麻煩專業的您解惑, 謝謝您!!

瀏覽人數:3991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認對方所主張的執行金額有誤,當然可以在執行尚未終結前,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已因抵銷或清償而有所變動,一般執行處在收到這樣的異議時,應該會將你所提出的異議及證據轉給對方,讓對方表示意見,就算對方堅持己見,執行處也有可能會依照您所提出的證據可信度,去判定對方所主張的執行金額是否正確?
以本件而言,若您可以提出損害金額,確實已經法院加以更動的話,應該是很有機會可以說服執行處,要求債權人自行變更執行金額。不過,若執行處認為您所提出的判決,確實是在對方的執行名義成立後,因為其他事由另行取得的判決者,執行處也可能會要求你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另外,依據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於執行程序中依照該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者,不另徵收費用。但如果是另外依照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者,當然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行繳納裁判費了。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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