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同前問題*黃君受僱於本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一職,因一時疏忽撞到穿越人行道之行人,黃君基於道義上之責任,多次探視傷者,傷者家屬也允諾給黃君改過之機會,不會因此索討無度,然現在態度丕變,揚言提告黃君過失傷害,而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請問雇主除民法188條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嗎?*被害家屬不願和解,揚言提告,受雇者黃君應如何處置,可以先行向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有聽人說,車禍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未論及和解前,法院會受理該刑事案件嗎?如果該刑事案件成立,判刑定讞,有可能負什麼刑責,有可能入監服刑嗎,可以上訴嗎,還有訴訟時間會很冗長嗎?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命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因此,如果黃君是在執行業務中(例如送貨過程中)撞到他人,則僱主依法需連帶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無需負擔刑事責任。
二、本件車禍案件縱使未達成和解,傷者一方仍可對黃君提起民、刑事訴訟。建議可先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本件肇事責任歸屬及各自的負擔比例。就刑責的輕重、是否需入監服刑、是否可上訴 等,需視傷者受傷程度、黃君犯後態度等情形不能一概而論,但一般若是過失輕傷害應會低於6個月以下之刑期,且可易科罰金免於入監服刑。但仍建議黃君與傷者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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