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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員肇事雇主是否須負刑責


艾OO 發問於 2015-07-06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黃君受僱於本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一職,因一時疏忽撞到穿越人行道之行人,黃君基於道義上之責任,多次探視傷者,傷者家屬也允諾給黃君改過之機會,不會因此索討無度,然現在態度丕變,揚言提告黃君過失傷害,而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請問雇主除民法188條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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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君受僱於本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一職,因一時疏忽撞到穿越人行道之行人,黃君基於道義上之責任,多次探視傷者,傷者家屬也允諾給黃君改過之機會,不會因此索討無度,然現在態度丕變,揚言提告黃君過失傷害,而雇主也要負連帶責任,請問雇主除民法188條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嗎?

您好:
一、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之侵權責任,「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實務上,類似情形,雇主有相當程度的機會構成民事連帶責任。
二、不過,刑事責任為行為責任,雇主沒有該行為,僅司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而已。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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