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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透天持分以及私下簽契約


陳OO 發問於 2015-07-02 | 桃園 |

Q: 有棟老透天由我母親跟二叔共同持有1/2 家中急需用錢可否販售?
且之前有簽一份契約內容為這棟房子出售後由三人均分售金 可否不履行契約?ps契約內容有做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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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棟老透天由我母親跟二叔共同持有1/2 家中急需用錢可否販售?
且之前有簽一份契約內容為這棟房子出售後由三人均分售金 可否不履行契約?ps契約內容有做塗改


ANS:
一、房地不動產為2 人以上之人「分別共有」者,依《民法》819條第1項規定,各「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持分),得自由處分(包括可以「出售轉讓」);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本件案例情形,「母親」(A)與「二叔」(B)二人「分別共有」本件「透天厝」房地,分別共有人A、B各所有「應有部分」1/2。依上一、所述法律規定,A可以出售其「應有部分」1/2,但:(一)就社會一般情形而言,少有人願意購買房地「應有部分」。(二)如果要出售本件房地「全部」者,因A僅有應部分1/2,不夠充足《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的人數過半數且合計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超過2/3)之要件,所以A不能單獨出售本件房地「全部。(三)若A出售其「應有部分」1/2,而有他人(非共有人)願意買受的話,A應以「存證信函」表明出售價格條件通知B是否要以同一價格條件承先購買;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二)項規定,B受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是否優先購買者,視為B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另,案例表述「有簽一份契約,內容為這棟房子出售後由3人均分售金」,因未見該「契約書」內容,難以確切研判於法是否有效?但原則上,若該契約係經當事人真實合意簽訂(包括塗改修訂),而別無法律上無效情況者,應認該契約有拘束當事人之法律上效力。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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