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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離職要被扣薪嗎?


陳OO 發問於 2015-06-19 | 新竹 |

Q: 您好,在目前的公司任職快一年,想請問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一份公告的文書,有提到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並完成交接。並未告知若沒有一個月前提離職需要如何處理,也因公司並沒有需要交接的資料,所以我在10前即提離職,但店長告知老板可能會不高興,有可能會扣薪水,但扣多少就不知道了,請問未依合約上寫的一個月前提離職,被扣薪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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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您好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復定有明文。
三、依 台端所稱業已至該公司工作快一年,是以爰依上開條文規定,僅需於十日前預告即可。另按「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意旨亦足認就 台端目前任職時間與公司間所簽擬之離職預告一個月部分應屬無效。
四、再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五、承上,爰依上開條文規定可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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