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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OO 發問於 2015-06-16 | 雲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敝公司於日前收到台灣歐特克公司委託之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函中表達感謝敝公司曾經購買使用歐特克公司產品,且表達欲查核敝公司產品使用情形等等。敝公司於回函時將歷年採購之版本與數量含授權碼據實回覆。其中一版本是於2002與2003年分別由不同經銷商購得(二份均為同一版本產品),然其中一份原版光碟上,並無授權碼。經洽詢經銷商,因事隔久遠,已無法查知為何其中一套未附授權碼。所以目前是以一序號安裝於二部電腦上。對方法務單位對敝公司使用方式與說明堅持疑義且要求補正。經敝公司找出當時採購之廠商發票,再次發函說明。對方仍不採納敝公司說明。以下懇請專業律師解答。
1.已確切交付二次採購發票以證明敝公司安裝二套之緣由,若因上述原因,廠商可以要求補正嗎?
2.敝公司歷年所買的版本均是2D版本,對方確要求補正目前最新的完整版(價格應是數倍於2D版本)。若上述敝公司仍須補正,那對方可以如此要求嗎?
3.若敝公司主張願意放棄不再使用該公司產品,或尋求其它公司產品,那以後對方可以再如是要求嗎?
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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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認該產品的使用條款,確實是一個合法授權碼只能於一部電腦安裝該產品的話,通常使用者要證明自己是合法使用該產品時,就必須提出有相等數量的授權碼。
不過,這樣的原則也並非絕對。因為,這只是對方為了便於自己的查核作業,單方面制定的規範而已。如果,貴公司可以證明當時所購買的授權碼數量,確實符合目前實際安裝該商品的電腦數量的話,當然還是可以證明貴公司並沒有違反授權契約,也沒有侵害該公司的權利。所以,只要 貴公司所提出的採購發票可以證明上開事實的話,貴公司就沒有依律師函進行所謂「補正」的義務。
反之,若貴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安裝產品電腦數量小於或等於當時採購的授權碼數量的話,一般所須補正的,當然就是補足當時所未採購授權碼數的商品價格,而不是嗣後該產品改版後的價格。因此,對方這樣的要求,未必有理。只是仍須確認所採購的契約內容,是否另有約定?或者另有其他類似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的條款。如果當時並沒有另行簽訂詳細的契約,就要看產品的使用條款是否有特別約定?
最後,因為 貴公司已經長期使用該公司的產品,所以,如果無法證明貴公司採購授權碼數量大於或等於實際安裝電腦數的話。因為,對歐特克公司而言,損害已經造成,對貴公司而言,使用利益也已經發生,所以,對方還是可以契約條款,或者是侵權行為,甚至是不當得利法則,去向貴公司請求他們所受到的損害,或是請求貴公司返還因此所受到的利益。貴公司並不能因「現在」放棄使用他們的商品,就免除「過去」已經造成的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以上,提供給 貴公司參考,謝謝!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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