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辭職需要提前多久告知老闆?我在漫畫店做晚班4~5小時,一個月8500,但是是算月薪,沒有勞健保,做了3年以上了,但是今年5月(上個月)換老闆,是之前老闆盤給現在這個老闆。
經過一個月的適應我真的發現我和老闆理念不合,我比較同上個老闆理念較站在客人角度,新老闆則是利益重,而且對員工非常不信任,監視器畫面裝在2樓他的辦公室,員工看不到,而且只要從抽屜拿東西給熟客,立馬打電話質問是否拿店裡的東西給客人?還有找各種藉口扣錢,例如…客人還得每本書都要用酒精擦乾淨,沒有就得扣錢,連客人聽了都直呼〝有病嘛?〞
無論做什麼是都被監控,老實說壓力很沈。
新老闆好像懂法律相關問題,我必需提前幾天說辭職他才不會又被扣錢?
我想請問,老闆並未保勞健保,津貼三結年假甚麼都沒有,元工除了早班晚班她自己又另外請了工讀生,以制度來說嚴格說起來並不符合一班公司,而且上個換才換新老闆,雖然我在店待很久了,這樣我還得提前1個月說媽?我只想做到這個月底......
A:
您好:
茲就您所提的問題,簡答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雇當日起算。」
準此,根據您所述的情形,雖然您任職的漫畫店曾變更老闆,但依據前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仍係同一事業單位,,因此,您的年資必須自你始初之聘僱日期起算,也就是您所提及的三年以上
至於您的離職預告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准用第16條規定,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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