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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物料備用金之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5-06-14 | 台中 | 服務業

Q: 本人加盟經營ㄧ間日式丼飯專賣店,與加盟總部簽訂2年加盟合約。今因經營虧損想提前結束加盟合約,但是合約中內容有訂定1.若有提前中止或違反本契約及加盟規範或約定之情事時,則沒收加盟保證金2.物料備用金僅供作為物料費用之押金,當契約期滿,無任何未付款及違約情事時,無息全額退還。

照字面上來看,即使加盟總部同意提前結束,加盟保證金及物料保證金也會沒收。那麼提前解約的我,能透過什麼方式能取回(全部/部份)加盟保證金及物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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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查履約保證金其本質係屬違約定金, 依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74號民事判決所示:「當事人如約定以定金之交付,強制契約之履行,付定金之當事人如不履行契約時,受定金之他方當事人即得沒收其定金者,其性質即屬違約定金。又祇須交付金錢之目的,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無論其稱為定金、保證金或其他名稱,均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性質。違約定金在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其性質應認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因此,本件之加盟金如屬履約保證金即違約定金之性質時,倘雙於簽訂加盟契約時業已將之納入條款之中,則一旦加盟者於履約中要求終止加盟而退出營業時,公司確可據以沒收加盟金。
二、 至於物料備用金部分,倘未於加盟契約中訂明沒收或退還之約款時,則純就物料備用金之本質而言,既非如前開所指係屬確保契約履行之違約定金性質,而係屬加盟店物料備用時之相對保證金而已,則僅需於終止加盟時,經點收全部退還、或通知解除所有備料儲存,公司即已無任何損失可言,況該公司本可供應其他加盟店之用,故依法於約按理,公司應返還物料備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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