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的叔叔,53歲,單身,無居住地,因為當初祖父母過世後,他自己將祖產賣掉了,我公公作主讓他寄戶籍在我家,但他並不是跟我們住在一起,日前他因為中風被送到醫院,醫院通知親友到場簽手術同意書,因為我公公目前在監獄,而其他的叔叔沒人要管,所以我們去簽了同意書,可是我們又沒有能力負擔他的醫療費用,跟日後照顧的生活所需,不曉得因為他的戶籍在我們這裡,我們是否要負擔他的醫療費用(叔叔自己一戶口,並沒有跟我們同戶),還有我們需特別注意的法律責任嗎?
A:
您好,民法關於扶養之相關法條如下: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您先生的叔叔與您顯不屬於民法第1114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疑問者乃你們是否為「家長與家屬」間之關係
又,依第1122條及第1123條之規定,家屬需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您先生的叔叔戶籍雖在您家,但若雙方並未共同生活,也未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則您對其並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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