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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職訓津貼可否免債權人強制執行

職訓津貼可否免債權人強制執行


徐OO 發問於 2015-06-09 | 苗栗 |

Q: 本人係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領有殘障手冊。
自104年5月11日起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竹南巨匠電腦辦理之電腦課程,為期三個月計400小時。
竹南巨匠電腦已依相關法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特殊身份人士的職訓津貼,將經核準後會逐月撥付給巨匠電腦,再以支票給付給本人。
但是,本人有卡債的問題;請問本人將領取的特殊身份人士職訓津貼,是否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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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就業服務法
第 10 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22 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據此,若屬上開規定,津貼若在專戶內,債權人不得扣押,但發放至債務人後,若遭債權人查獲,仍是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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