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是收取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作為應收帳款,該支票經提示後產生退票,民事上可對負責人名下進行假扣押?
如果負責人於支票背面無簽名背書就不行針對其個人?
那如果公司名下股東有不度產或財產能對該公司之股東進行假扣押?還是只對背書者才有求償?
謝謝
A:
1. 若所收取之支票發票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該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款,則無從對該公司之負責人為假扣押。
2. 若該負責人並無背書,則負責人非票據義務人,自無從針對其個人求償。
3. 也不能對該公司股東進行假扣押,因股份有限公司為有限債務,公司與股東個人債務分離,除非有互為擔保關係,否則均不能對股東或負責人個人請求公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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